第十六条: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个人,凭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证明,按照规定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一)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
(二)“皮埋”术休息3天,取“皮埋”休息2天;
(三)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输精管复通手术休息14天;
(四)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输卵管复通手术休息21天;
(五)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休息20天;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休息30天;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休息42天。
国家、省对计划生育手术休假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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