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急事,当天坐车走了,第二天给主管发了信息,说离职或者自离,刚开始说可以带办离职,后来又说不可以,自离不发工资,请问这合法么?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职工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扣除当月部分工资的,扣除部分并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且不能使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期间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如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向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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