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应将办理完的失业手续及时交给失业人员,失业人员按《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通知单》审批日期的30日之内到户口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登记。
逾期不登记视为自动放弃本失业期失业保险待遇,但该失业人员原有缴费时间(记录)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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