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三条规定,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2、具体内容您可查看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保局网站首页,“政策法规”中《集体合同规定》、及《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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