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发生后单位或个人对最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工伤发生后单位或个人对最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单位或个人对最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10年第58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因此,单位或个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不能以诉讼等方式变更结论。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10年第58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定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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