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发【2018】15号适用于所有参加西安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及用人单位。文件规定:“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于支付本人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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