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2.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如是用人单位无故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的,职工可以向单位所属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劳动监察受理时效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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