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日期在2014年7月13日之后的,符合国家和福建省计划生育政策,男职工至其未就业配偶分娩时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的,且其未就业配偶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可按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即参照厦门市城乡居民医保的标准享受产检及分娩的生育医疗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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