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后,对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条件的在职人员,其2014年10月1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
其个人在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时,以记账方式划入,在工作人员退休前记实。
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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