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提及的《职工婚育证明》是在办理《生育保险联系单》或《生育状况证明》时应提供的材料之一,由于《生育保险联系单》或《生育状况证明》是由计生部门审核出具,故请您咨询苏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是否有相应法律规定可维护职工此项合法权益,热线电话:12356。
另《生育保险联系单》或《职工生育状况证明》也是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必须出具的材料之一,如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职工应当享受的社保待遇无法享受的,职工可转向用人单位主张相应待遇,如有争议的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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