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异地医药费报销时间是到年底,还是到2017年3月底?
如题
如是苏州市区统筹范围(市本级、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和相城区)参保职工(包括在职和退休)办妥居外医疗登记备案手续后,其在居住地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居外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然后持本人就医证卡及在居住地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就医原始凭证,于结算年度内(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回苏州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付报销。故2016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应于2017年3月底之前至社保中心审核报销。如是园区参保人员,请具体咨询园区公积金(社保)管理中心,热线电话:6288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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