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参保人员因武汉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技术和设备所限不能诊治或因病情确需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已办理转诊转院;或因病情危重,如急性心梗、脑梗、脑出血、急性外伤、急性中毒、急腹症等紧急抢救病症在非定点医院(含异地医院)住院的,现金垫付的医疗费用可于出院后30日内向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现金报销,经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可享受医疗保险报销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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