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标准分别为: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至四级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基金补足差额。
社保网转载自: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保局官方微信公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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