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西安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休产假时,按国家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符合省、市规定的其他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发放。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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