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参加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使用市人社函〔2018〕308号文件中的25种肿瘤、部分高值特药和市人社发〔2018〕60号文件中的17种国家谈判抗癌药,按照特药管理要求进行了申请备案,在特药定点医疗机构或特药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待遇后,可再享受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二次补助”待遇,即个人自付部分按20%予以补助;参加西安市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按《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享受相应补助待遇。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社保网转载自:西安人力资源和社保局官方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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