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关于停止使用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病历的通知》规定: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参加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持西安市医疗保险卡(或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医疗费用信息在西安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中记录保存。
二、新参加西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再办理《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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