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1.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含视同缴费时间)的;
2. 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时,均应为“企业职工”参保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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