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初次进行失业登记的西安市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日期距离毕业日期原则上不能超过三个月,如超过期限的,需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重新进行失业登记认定,并出具失业人员证明。 (二)初次进行失业登记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失业登记日期距离失业保险待遇核发日期原则上不能超过三个月,如超过期限的,需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重新进行失业登记认定,并出具失业人员证明。
社保网转载自: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保局官方网站或官方微信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moshrss.com/shebaowenda/17719.html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