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期间11月23日生病去拿药,药店开不了证明,事后也没有让我直接去补张证明,不知道这个样子是否合理?

试用期期间11月23日生病去拿药,药店开不了证明,事后也没有让我直接去补张证明,不知道这个样子是否合理?

试用期期间11月23日生病去拿药,药店开不了证明,只有拿药证明,人事之前说可以当作请假证明,24号发现不适合这份工作然后提前离职了,结算工资时候说我23号旷工,扣了我三天的工资,而且没有跟我说明公司规章制度是旷工是扣3天工资。事后也没有让我直接去补张证明,不知道这个样子是否合理。

试用期期间11月23日生病去拿药,药店开不了证明,事后也没有让我直接去补张证明,不知道这个样子是否合理?

如有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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