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探亲假问题的咨询
我于2015年9月28日开始休产假,2016年4月28日产假结束(产假期间办理了独生子女证),那我2016年还能休探亲假吗?(探望配偶),有没有具体的规定当年休了产假后不能休探亲假吗?当年与配偶在一起的时间未超过30天。
在《劳动法》相关配套文件中,产假和探亲假是完全不同的范畴,没有禁止产假和探亲假同时休。

按照法无禁止则可行的原则,你的情况只要用人单位同意,可以在休完产假后休探亲假。
关于那个与配偶在一起30天不享受探亲假的规定,是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目前已经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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