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审核受理:经审核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
(三)现场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对被鉴定人进行现场鉴定,提出鉴定意见;
(四)作出结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五)结论送达: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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