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关于南京市城镇自由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宁劳福字〔1999〕24号)规定,具有南京市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且尚未达到法定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在没有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可在户口所在区申请个人参保手续。 2、根据上述内容,外市户口人员不符合文件要求,故无法在南京市申请个人参保; 3、在南京市本级参保,养老保险年限为累计计算,医疗保险中断期间暂时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需至新单位缴费到账次月,方可享受;如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仍有余额的,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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