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市政发【2006】6号《关于印发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第九生育保险费按月征收,用人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缴纳生育保险费,从下月起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生育津贴:根据市社保发【2018】34号《关于开展西安市生育津贴发放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参保女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个人连续缴费记录不满12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垫付其生育津贴,连续缴费满12个月以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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