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武人社函【2016】15号文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正常分娩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即若符合难产要求,则产假在128天的基础上增加15天。
根据《关于<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武劳社(2006)99号)规定,《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二条所称难产,是指女职工生育时采用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和剖宫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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