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公司拖欠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差额部分怎么处理?

苏州公司拖欠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差额部分怎么处理?

生育津贴已到账,由于员工已离职,生育津贴差额部分用人单位未补发给员工,请问怎样处理

根据《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5]2号)规定: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苏州公司拖欠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差额部分怎么处理?

如用人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建议劳动者至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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