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索取民事赔偿。经办机构不得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社保网转载自: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保局官方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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