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问我是2016年7月新得生育津贴政策出来之前就怀孕的,分娩时间为2017年2月,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吗?
请问我是2016年7月新得生育津贴政策出来之前就怀孕的,分娩时间为2017年2月,按照2016年7月前的累积缴费12个月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可是7月之后的政策是连续缴费才可享受生育津贴,关键是2017年2月分娩时只有连续11个月(之前已经累积缴费好几年,中间间断一段时间),那这样的情况有过度政策能享受津贴的吗?我是又看到一个过渡政策是针对累积满12个月的失业人员的,那在职的有吗?
在职女职工申请生育保险需满足:参保职工至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的(含生育当月);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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