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育引起流产、引产的,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结付。

生育津贴的计发天数为: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20天;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30天;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42天;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98天。
对其中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人员,市医保中心于拨付生育津贴之月,将一次性营养补助拨付至其本人社会保障卡加载的苏州银行借记账户。
社保网转载自:苏州医保中心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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