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社保网转载自: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保局官方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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