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在南京市本级参保,
1、根据《南京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宁人社〔2015〕101号)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南京市就业登记备案表》、《南京市就业登记人员花名册》、《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文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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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遇特殊情况,建议您及时与单位所属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前台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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