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女职工产后婴儿有特殊情况的能否申请特殊的哺乳假?
关于哺乳假的政策咨询,由于孩子早产两个月有诸多并发症,体质弱,易生病,医生建议长期母乳喂养,听朋友说有政策提到如果婴儿及产妇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不超过六个月在家哺乳的哺乳假,不是每天一小时的那个哺乳时间,但是不太清楚具体政策,想问下陕西省具体的政策和文件依据是怎样的?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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