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以灵活就业身份首次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起始时间由市医疗保障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第十五条参加苏州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时间缴费,未按时缴纳的,事后不得违规补缴,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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