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参加西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根据【2000】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十八条 职工死亡时,其个人帐户和IC卡注销,节余资金划入其合法继承人的个人帐户。继承人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节余资金可用于其医疗费的支出,直至用完为止;没有合法继承人和直系亲属的,节余资金划入统筹基金。
若有问题,请联系参保所属经办机构。可登入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首页搜索查询“?各区县、开发区职工医保经办机构办公地址及咨询电话“。谢谢! 社保网转载自:西安人力资源和社保局官方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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