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对3个月内接续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从完清费用的次月起,享受重庆市医保待遇,其补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支付。
对社保超过3个月接续的,从完清费用的次月起享受重庆市医保待遇;其中,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补缴期间,按规定补划个人账户,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社保网转载自:重庆市医保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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