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沈阳长期护理保险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参加沈阳长期护理保险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保障对象:

  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失能或规范诊疗后,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经申请通过失能等级评估认定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发生的符合长护险政策规定的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享受条件:

  长护险制度启动时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且按规定缴纳长护险保费的本市参保人员,其重度失能评估结论在有效期内的,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长护险待遇。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月连续参保缴费及未在制度启动时参保缴费的,设置固定待遇等待期6个月。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群体、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当年退役的复转军人及重度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其长护险待遇与基本医保待遇同步享受。

参加沈阳长期护理保险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待遇标准:

  长护险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每人每月待遇最高限额为1200元,超出长护险待遇支付限额的费用,由失能人员或其家庭负担。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以选择居家护理、机构护理或社区护理

  (一)居家护理,是指长护服务机构在失能人员所居住的家庭住所内为失能人员提供长期护理服务。选择居家护理的重度失能人员,报销比例80%、个人支付20%。上门服务按时长付费,原则上每次时间不少于1小时,每周上门次数不少于2次,每周服务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月护理时长最长不超过24小时。

  (二)社区护理,是指长护服务机构以社区为依托为失能人员提供就近就便的长期护理服务。选择社区护理的重度失能人员,报销比例80%、个人支付20%。

  (三)机构护理,是指长护服务机构在所开设的机构内为失能人员提供全日制的长期护理服务。选择机构护理的重度失能人员,报销比例70%、个人支付30%。

  根据基金支出等情况,适时研究实施重度失能等级间的差异化待遇保障政策

  待遇核定:

  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参保人员,自作出评估结论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

  保障范围:

  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我市长护险待遇支付范围需符合国家长护险基本服务项目目录规定的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项目

  对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费用以及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护险相关服务待遇。应由第三方依法承担的护理费用、在境外发生的护理费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费用,长护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在享受长护险待遇期间有以下情形的,按规定调整长护险待遇:

  (一)参保人员选择的服务方式有变更的,自变更后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服务方式享受待遇

  (二)参保人员变更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自变更后次月起在新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原则上每名参保人员每年可变更2次

  (三)因病情须至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住院期间暂停长护险待遇,自出院次日起恢复长护险待遇

  (四)参保人员身故的,自身故次日起终止长护险待遇

  》》》点击查看:沈阳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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