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
申请条件
具有佛山市户籍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无劳动能力认定范围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重度残疾(一、二级)的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无生活来源认定范围
收入总和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本市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具体范围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有关规定执行。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不计入在内。
特困人员财产认定标准
1、核对发生时,家庭成员名下存款(包括定期、活期存款)和有价证券、基金等金融财产的市值相加总计,人均金额不超过当地24个月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
2、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动产(含住宅、公寓)总计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无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商铺、车库(位)、办公用房等〕;
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途不动产,且拥有泥砖房、父辈以上留下祖屋且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3、名下均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燃油摩托车、电瓶车除外);
4、名下无商事登记信息。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商事登记信息,属于无雇员小作坊、小卖部(专营高档烟酒和奢侈品的除外),可申请复核,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视为无商事登记。
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范围
1、全日制在校学生;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家庭成员;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一、二级)的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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