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医疗费用 对参保女职工生育产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产前检查费、生育期间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床位费、药品费等)、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贴。 (一)孕期产前检查费用补贴标准: 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生育或终止妊娠,产前门诊检查不超过8次,累计最高支付800元。 (二)住院生育费用支付标准: 1.顺产(含7个月以上引产)最高支付2000元; 2.人工干预分娩(施行手剥胎盘术、人工破膜术、人工剥膜术、静脉点滴催产术引产、子宫破裂修补术、产钳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胎头旋转、臀位助产、毁胎手术分娩等项目)最高支付2300元; 3.剖宫产最高支付2800元; 4.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胎增加补贴500元。 (三)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1.因母婴原因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每次补贴最高支付120元; 2.妊娠2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或流产住院补贴最高支付800元(7个月以上引产或流产按生育处理),2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或流产门诊补贴最高支付400元; 3.节育手术每例最高补贴1500元; 4.复通手术每例最高补贴2500元; 5.门诊戴环、取环每次补贴50元(发生环镶嵌等住院按职工医保有关规定支付)。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我市支付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按我市支付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配偶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定额报销生育医疗费,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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