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因病情须至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暂停长护险待遇。
住院期间的长护险护理服务停止,不产生护理费用。
二、待遇恢复时间
自出院次日起恢复长护险待遇。
出院后,参保人员可继续享受评估有效期内的长护险待遇。
三、待遇暂停情形
住院治疗:因病情须至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暂停长护险待遇。
评估中止: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抽查、稽核复评或其他原因导致评估中止达三次的,从第三次评估中止日的次日起暂停待遇,直至配合完成评估。
评估不通过:经评估失能等级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自评估结论次日起停止待遇。
四、待遇恢复条件
住院后恢复:出院次日起自动恢复。
评估中止后恢复:配合完成评估后,如评估通过可恢复待遇。
状态变更后恢复:失能状态发生变化,经评估认定符合重度失能标准后,可恢复待遇。
五、暂停期间待遇
住院期间:不享受长护险待遇,不产生护理费用。
评估中止期间:暂停期间待遇不追溯,不予补发。
六、待遇终止情形
参保人员身故的,自身故次日起终止长护险待遇。

经评估失能等级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自评估结论次日起停止待遇,无法恢复。
评估结论有效期24个月,期满后需重新评估,评估不通过的停止待遇。
七、护理服务衔接
住院期间暂停居家护理、社区护理或机构护理服务。
出院后,参保人员可继续按照原护理方式享受待遇,如需变更护理方式,自变更后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服务方式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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