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动员资格
1、参赛运动员须年满 18 周岁至 60 周岁,即 2008 年 5 月 31 日(含)前出生,1966 年 5 月 31 日(含)后出生。
2、专业运动员(含 5 年内退役运动员)不允许参赛。
3、参赛运动员在 2025 年 3 月 31 日之前户籍所在地,长期居住地须为代表队所在地区内。

(1)以户口所在地报名的,提交户口本和身份证(以第二代身份证为准),如户籍地与户口本不一致,以户口本为准。
(2)以证明材料显示的与本人实际居住社保缴纳记录。
以上证明材料,均需报名截止日之前产生,以报名的地方代表队行政区划内。
4、参赛运动员须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半年内检查证明身体健康,具有着衣无协助游泳200米以上的能力。
5、参赛运动员必须自行办理赛事期间人身意外保险(含往返途中),保险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 60 万。
6、所有参赛队必须与赛事组委会签订《安全责任书》和《赛风赛纪承诺书》,否则不能参加比赛
(二)资格审查
1、一名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单位的 1 支队伍参赛,运动员的姓名、年龄、户籍等相关情况均以有效身份证件为准。
2、参赛队伍接受赛事组委会监管,各参赛单位可利用自查、互查和举报等形式,对运动员参赛资格进行审核与监督。
3、经查实违反规定者,按规定予以处理和处罚,取消全队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
4、运动员被取消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的,已完成的比赛结果不再改变,其被取消的名次依次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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