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 凡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参加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正规就业组织(包括省部属在甬单位)的在职职工(不含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返聘人员),均可由所在单位工会集体组织参保。集体参保面不少于本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总数的80%。一个参保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少于或等于10人的,须100%参保。
参保手续
第二条 集体参保所需资料和流程:
1、参加本保障办法的在职职工名册一份(序号、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用EXCEL格式制作),名册样表和续保单位上期参保名单可从参保网站下载;
2、单位工会管理员通过“甬工惠基层工会服务平台”参保。登录“宁波工会网—服务平台—基层工会—办事申请—互助保障”模块,按照填写保单、导入名单、支付保费、填写开票信息的流程,完成参保;
3、被保障人及所在单位应对提供的参保人员信息真实性负责,若提供信息有误,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由被保障人及所在单位承担;
4、本办法的参保保费,按规定可从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个人交费等多个渠道筹集;
5、集体参保只提供电子发票及电子保单;
6、集体参保均通过网上进行参保。
保障期限
第三条 本办法保障期限为一年,保障期自当年的5月1日起至次年的4月30日止,到期另办续保手续。
保障费
第四条 本年度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参保费为每人80元。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只能投保一份,中途不得退保。
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如农保,居民医保,外地医保,无医保人员等)如已参保,参保单位出具说明办理退保。
保障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保障责任范围为参加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按基本医疗保险认定的、医保指定医院住院治疗后(不包括家庭病床),可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领取互助保障金,具体标准如下:
个人承担1000元(含)以下部分,给付60%;
个人承担1000元-2000元(含)部分,给付70%;
个人承担2000元-3000元(含)部分,给付80%;
个人承担3000元-10000元(含)部分,给付10%;
个人承担10000元-30000元(含)部分,给付20%;
个人承担30000元-50000元(含)部分,给付30%;
个人承担50000元-100000元(含)部分,一次性补助3000元;
个人承担超100000元部分,一次性补助10000元。
个人承担按住院治疗费医保统筹基金字段推算,推算后个人承担最高不超过单次住院收费票据个人支付金额(含现金、个人历年账户、家庭共济账户支付金额),超出后以个人支付金额为准。
统筹基金指浙江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市内医院)的医保账户、浙江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市外医院)的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浙江省医疗费用核拨表的统筹基金,宁波市医保部门确认的其他住院收费票据的统筹基金等。
首次参保或中断后参保的,应在最终给付金额上扣减10个百分点(同时适用于第六条)。
第六条 一个保障期限内,住院费用的个人承担部分可累计计算,初次住院一次性给予200元补助。
第七条 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除外责任
第八条 以下所列情况,不负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的责任:
1、本办法保障责任生效之日前已经因病住院治疗的(不包括保障期满后续保的);
2、工伤、职业病、由责任方承担的或者由国家负担医疗费的新发、突发传染病等情况导致的住院;
3、保障期满该次治疗尚未结束且未续保,超出保障期的治疗费用;
4、家庭病床治疗费用;
5、入住门诊观察室治疗费用(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且其住院前留观治疗费用并入住院费用的除外);
6、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
7、被保障人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隐瞒行为;
8、不符合条件的参保者;
9、酗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车辆,或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所导致的住院治疗;
10、被保障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所导致的住院治疗;
11、挑衅、斗殴、被袭击或被谋杀(不含正当防卫情形),以及故意自伤、自杀所导致的住院治疗;
12、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的治疗费用,以及各类非因疾病原因住院治疗的;
13、不孕不育治疗、人工授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14、非认可的医疗机构;
15、医疗事故导致的;
16、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计划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原子能、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造成的疾病;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17、采取挂床位或因延迟办理出院、结算手续等产生的住院治疗费用。
第九条 被保障人有第八条第7款所指的行为,本会即终止对其的保障责任。
保障金的申请和给付
![[社保资讯] 2026年宁波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办法](/uploads/article/20260509/69ff2891895c9.jpeg)
第十条 申领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住院医疗费发票原件或医保中心结算单(如发票原件确需在其他部门报销,凭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参保单位或其他报销部门公章);
2、出院小结复印件、被保障人身份证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如他人代办,须带代办人身份证;
3、互助保障金按规定打入被保障人银行卡,被保障人须提供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宁波银行、农商银行其中一个账号,不提供现金给付。
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由被保障人本人受领;被保障人亡故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由被保障人直系亲属受领。被保障人亡故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可提交直系亲属银行卡信息,同时须提交关系证明、由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说清原由、受益人或监护人及相关信息),亡故的还须提供死亡证明或死亡记录。
第十一条 被保障人出院后线上可通过“甬工惠职工服务平台”(服务—互助保障—在线理赔—住院给付模块)办理保障金给付手续;或随带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到宁波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各区(县、市)总工会的代办点,办理互助保障金给付手续。线下服务中心或代办点收到手续齐备的材料,经核实无误后即时办理,并委托银行在7个工作日内将互助保障金划入被保障人的银行账户。线上受理成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给付,不再另行通知。
在一个保障期内被保障人的互助保障金可在每次出院结算后申请给付,也可多次累计给付。
住院时间跨互助保障年度的,分两个互保年度分别结算。本参保年度内的住院发票,办理给付时间为当年6月1日起至被保障人出院之日起两年内(出院时间晚于次年4月30日的按次年4月30日起计算),逾期未提出理赔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人和联系地址的变更
第十二条 参保单位在参保后,若发生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地址、邮编、邮箱、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变更,应及时告知本会办理变更。
其 他
第十三条 为加大对患病职工的帮扶力度和互助保障资金抗风险能力,根据互保资金收支情况,建立医疗补助金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具体办法由互助保障会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费实行专项核算,并根据本项目的实际给付情况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变化,相应决定下年度保障费的收费标准和保障金给付标准。保障费的运作、结算和管理由市职工互助保障会理事会负责,接受市总工会的领导和监督,同时接受市总工会经审委的审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职工互助保障会负责解释。
政策来源:宁波工会网,原文:https://www.nbgh.gov.cn/zghcms/hztzgg/127633.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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