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标准
保障责任范围为参加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按基本医疗保险认定的、医保指定医院住院治疗后(不包括家庭病床),可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领取互助保障金,具体标准如下:
个人承担1000元(含)以下部分,给付60%;
个人承担1000元-2000元(含)部分,给付70%;
个人承担2000元-3000元(含)部分,给付80%;
个人承担3000元-10000元(含)部分,给付10%;
个人承担10000元-30000元(含)部分,给付20%;
个人承担30000元-50000元(含)部分,给付30%;
个人承担50000元-100000元(含)部分,一次性补助3000元;
个人承担超100000元部分,一次性补助10000元。
个人承担按住院治疗费医保统筹基金字段推算,推算后个人承担最高不超过单次住院收费票据个人支付金额(含现金、个人历年账户、家庭共济账户支付金额),超出后以个人支付金额为准。
统筹基金指浙江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市内医院)的医保账户、浙江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市外医院)的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浙江省医疗费用核拨表的统筹基金,宁波市医保部门确认的其他住院收费票据的统筹基金等。
![[社保资讯] 2026宁波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标准是多少?](/uploads/article/20260509/69ff31017fe70.jpeg)
首次参保或中断后参保的,应在最终给付金额上扣减10个百分点。
一个保障期限内,住院费用的个人承担部分可累计计算,初次住院一次性给予200元补助。
政策来源:宁波工会网,原文:https://www.nbgh.gov.cn/zghcms/hztzgg/127633.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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