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社保缴费基数的计算遵循以下规则:
基本养老保险基数:
以上一年度全国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础,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基数:
以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础,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确定。
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
随用人单位参保的养老保险单位部分为缴费基数×16%,个人部分为缴费基数×8%;医疗保险单位部分为缴费基数×6%,个人部分为缴费基数×2%(非本市户籍的可选择个人不缴费);失业保险单位部分为缴费基数×0.5%,个人部分为缴费基数×0.5%(农村户籍的个人不需缴费);生育保险单位部分为缴费基数×0.5%;工伤保险按行业分类,不同类别有不同的费率,个人不需缴费。
特殊情况:
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低于1655元的,以1655元为缴费基数。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按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核定。
核定时间:
社保基数通常在每年的固定时间(如7月)核定,根据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申报新的基数。
以上信息综合了2019年社保缴费基数的计算方法,各地的具体实施可能略有不同,请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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