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参加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具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且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人员。 二、失能条件 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失能,生活不能自理,经过一段时间治疗病情稳定后需要长期护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持续满6个月。 三、评定要求 经失能评定和资格认定,评估结论为中度或重度失能的参保人员可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评估结论为正常或轻度失能的不能享受待遇。 四、不予受理情形 未参加本市长护险的;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持续不足6个月的;提供虚假材料的;未发生新情况,距上次评估结论作出或上次评估终止未满6个月的。 按《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7〕77号)规定的不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情形也不予受理失能评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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