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程序(用人单位申请) (一)申请。 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在女职工生育休假结束后6个月内,向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下同)提出申请,提交四川省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用人单位补助申请表等材料。 生育女职工为被派遣劳动者的,由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联合提出申请,且用工单位应符合本政策第一条规定。 (二)审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比对审核。 对生育女职工单位信息、生育信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等信息进行比对审核,原则上通过共享数据获取和核验,无需用人单位提交。若女职工在省外生育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存在争议的,由当地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核实;涉及单位注册(登记)类型无法通过共享数据获取和核验的,由用人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存在争议的,由当地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能职责负责核实。 (三)发放。 每月15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比对审核结果生成当月补助资金发放汇总表,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资金到位10个工作日内发放。补助资金发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管理。其中,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单位补助资金,补助享受单位由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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