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保障对象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参加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的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以下统称 “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参加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享受职工医保待遇退休人员和退休延缴人员(仅限生育医疗待遇);在职职工未就业配偶( 限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偿)。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与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条件一致,即享受待遇的起始日期与医保待遇一致,并以出生日期或实施计生手术日期为准。在待遇起始日期之前生育或计生手术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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