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大病保险的缴费标准如下:
单位缴纳
一般情况下,单位按照上年度本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按月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则是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
职工缴纳
职工个人按照上年度本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按月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补缴规定
从1998年7月1日起,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单位需要补缴大病医疗保险费。
1998年7月1日以后成立的单位,从营业执照下发之月起补缴大病医疗保险费。
缴费基数调整
当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以上时,以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为基数进行缴纳。
缴费方式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
欠费处理
用人单位和个人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情况下,会暂停参保职工医疗费的支付和个人账户的划拨,并需按日加收滞纳金。
请注意,以上信息以最新发布的政策为准,具体比例和金额可能会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建议咨询当地的社会保障机构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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