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武汉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外地医疗机构就诊的,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后,凭《武汉市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就医登记表》、发票(原件)、费用清单、整套完整病案(病历)、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二)个人垫付的生育医保费用,应在产后或流(引)产术后3个月内向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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