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上海的生育补贴,属于生育津贴性质还是属于工资性质?
如题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上海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3]5号)的规定,上海市女职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执行,由用人单位补差。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的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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