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非国有企业职工是否可以办理内退的咨询?
我是一名就职于外资企业的员工,想咨询一下《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中关于企业职工办理内退的政策,是否也适用于民营、外资等非国有企业职工?即:如果我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就与我协商,想让我内退休养(承诺休养期间每月支付生活费,继续缴纳社保)的话,是否合法?
你提到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规定是1993年发布的,规定中不包含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外资企业如果参照执行,将其作为内部安置分流职工的政策,只要是建立在双方协商基础上,由职工本人申请,企业批准的,属于自愿协商一致的行为,是不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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