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职工医疗根据【2000】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十七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关系终止后5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帐户及IC卡终止结算手续,其个人帐户节余资金不得提取现金,可继续用于支付本人医疗费用,直至用完为止。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月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停止由统筹基金向个人帐户划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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